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残疾人就业分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残疾人就业分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分类?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残疾人就业分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残疾人就业分散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